掏空多年積蓄購買一套住房,這是人生大事。無論是剛需或是改善居住環境,買到房子后的頭等任務就是裝修。而和前幾年親力親為搞裝修不同的是,隨著裝修市場的火爆,越來越多的房主更愿意花錢享受裝修公司提供的設計裝修“一條龍”服務。
但是,把裝修房子這等大權交出去,并不意味著房主就能高枕無憂。偷工減料、老板跑路、爛尾工程等問題的存在,也讓房主在選擇裝修方式和裝修公司時難以抉擇。自2018年至今,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就受理了因裝修公司“跑路”引發的各類民事糾紛近50起。《法制日報》記者精心從中選取了4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讀者在房屋裝修過程中要擦亮雙眼,盡量避免遇到裝修爛尾的糟心事。
開工三天公司跑路
判定退款加罰違約
2018年4月18日,廈門市民官先生與全國知名互聯網家裝企業的廈門分公司簽訂裝修合同意向書,支付了近4萬元的意向金。次月又簽訂了裝修施工合同及主材代購合同,再次支付了5萬元,合計支付近9萬元。
原本約定2018年5月7日開工,但因為一直沒有工人進場施工,官先生便催促設計師,過了一周,終于開工了。結果3天后,項目又停工了,雖然多次與工作人員溝通催促,但施工仍舊被擱置了。又過了一個月,官先生才接到項目經理的電話,得知公司負責人跑路了,既無法支付工人工資,也無法提供裝修主材,官先生的房子因此中止了裝修。
官先生起訴時說,該裝修公司在簽訂合同后,老板跑路,沒有實際履行合同,屬于違約。由于裝修施工合同和主材代購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他不得不分別提起訴訟。在這起案件中,官先生要求該公司返還裝修首期款36657元,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官先生與裝修公司簽訂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裝修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進場施工,進場施工后不久便關門停業且負責人下落不明,已構成根本違約。官先生提起本案之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付款項于法有據。另裝修公司進場施工后不久便關門停業且負責人下落不明,該行為足以表明其主觀上想要終止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其應向官先生支付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
最終,思明法院判決該裝修公司向官先生返還已付款項36657元,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目前,有的裝修公司已引入第三方資金監管模式,即消費者預付的工程款系存入第三方資金監管平臺,待相應部分工程完工并通過驗收后,再由資金監管平臺打入裝修公司賬戶。建議消費者應選擇有資金監管的裝修公司,或者通過購買裝修保險的方式,防范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裝修期間公司停業
連鎖企業責任連帶
2017年10月29日,市民陳先生與廈門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意向合同,并支付了裝修意向金43500元。兩個月后,雙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由裝修公司承保陳先生新房的裝修工程,工程價款合計14.5萬元。陳先生當即支付了5萬多元首期款,裝修公司也按照約定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直到2018年4月初,施工了3個多月,裝修僅完成了水電部分就停工了。
陳先生多次與工作人員溝通催促,但施工仍舊被擱置。又過了一個多月,陳先生才得知,廈門某裝修公司已經完全停業,無法經營下去。
因該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經過協商,陳先生與廈門某裝修公司、深圳某公司簽訂了一份三方的退款協議,約定分期退還意向金,廈門公司作為第一退還機構,若無法退還,再由深圳公司進行退款。至于5萬多元的首期款,要查看施工現場,核算已經完成的部分,再確定退款金額。不過,簽約后陳先生一直沒有拿到退款,只好選擇起訴。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與廈門某裝修公司簽訂的意向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書及還款協議,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工程施工合同書簽訂后,因該公司無法履行該合同而簽訂還款協議,應視為雙方已達成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書的合意,且公司已構成違約。
最終,思明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陳先生與裝修公司解除合同。裝修公司向陳先生返還工程款84250元,并支付違約金2.9萬元。本案中,因廈門某裝修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故深圳某公司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2018年以來,許多跑路的互聯網型家裝企業均是全國范圍內的知名企業,消費者在起訴本地子公司進行維權時,可同時對其母公司一并起訴,從而保障自身權益。此外,消費者在選擇全國連鎖企業的地方分公司時,可充分通過媒體等渠道,事先了解此類公司的經營情況。
優惠套餐暗藏貓膩
預付定金理應返還
2018年10月4日,李先生與廈門某裝飾設計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預定合同》,約定其新房的裝修工程以“鉑金套餐優惠”計價,并承諾如預付定金即可享受公司贈送的產品和服務,李先生為此預付了兩萬元定金。
待雙方進入裝修合同細節的實質商談階段,李先生發現,商家宣傳所謂的優惠套餐并不優惠,且充滿各類隱形消費,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雙方簽訂了解除協議,協議簽訂后,經李先生多次催促均無法拿回預付款項。過了一段時間,該公司發布公告稱因經營不善停止經營,李先生和其他消費者均無法要回款項,于是起訴至法院。
李先生表示,此前系在電視臺及各種紙質媒體上看到該公司的低價套餐宣傳,前期溝通階段該公司亦主推其優惠套餐,并鼓勵消費者預付定金或預存款項,以獲得家具贈送資格或套餐升級優惠。更令人氣憤的是,他發現早在2018年8月期間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商家的虛假廣告宣傳行為作出過行政處罰,后該公司雖停止了電視平臺的宣傳,卻從未停止紙質宣傳單的發放,在該公司的營業場所持續進行虛假宣傳,坑害了不少消費者。
經依法審理,思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認定裝修公司應向李先生返還預付定金。
據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以各類優惠套餐、預存活動作為套路進行虛假宣傳的裝修公司不在少數,部分裝修公司以低價裝修套餐、預存款按比例折抵工程款等方式,吸引消費者提前墊付更多資金從而換取優惠。但這樣一來,消費者的風險也增加了。消費者在面對這樣的優惠應理性作決定,警惕不合理的低價套餐。
裝修公司層層轉包
工人業主共同維權
2018年初,家住廈門的王先生與本地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工程協議書,其中約定對王先生的新房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裝修,雙方對相關產品的品牌和質量要求均進行了約定,其間,該公司一再向王先生承諾所有裝修工人均為該公司自聘的專業團隊。王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及首期工程款合計近6萬元。
裝修工人進場后,王先生因工作繁忙鮮少到新房工地查看。但在一次偶然查看中,他發現裝修使用的許多材料并非合同約定的品牌,故要求停工全面檢查。一周后,當王先生再次聯系該公司時,發現其辦公場所已停止營業,設計師告知王先生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已倒閉。
更令王先生無奈的是,裝修工人直接找上門來要求王先生支付工資,并表示家裝公司從未和工人簽訂合同,且一直以來都是實時結付的模式。最后,在王先生的解釋下,工人們和王先生一起到法院分別起訴了家裝公司。王先生要求家裝公司返還款項并支付違約金,工人們則是要求家裝公司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用。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定裝修公司違約,裝修公司進場施工后不久便關門停業的行為足以表明其主觀上想要終止合同,最終思明法院判決王先生與裝修公司解除合同,裝修公司應向王先生返還已付款項59964元及違約金12800元。
據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因裝修公司倒閉,除了引發業主集中維權外,常常伴隨有供應商追討材料款、裝修工人索要勞動報酬等一系列案件,容易引發集體性維權事件。消費者要注意合同中對保護性條款和違約責任的約定,遇到裝修公司跑路工人卻上門討錢的情況不要慌,善于通過合同條款為自己維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對一個家庭來說,買房是件大事,房屋裝修同樣是件大事,而且有時是一件令人更加操心、甚至煩心的大事。之所以令人操心和煩心,概源于目前裝修市場還存在著許多混亂現象。一些裝修公司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工程質量和材料檔次遠低于合同約定,一些互聯網裝修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跑路事件頻繁發生,留下一堆爛尾工程,使客戶欲哭無淚。
凡此種種,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一些裝修公司缺乏誠信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把信守合同、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放在心中重要位置,隨意“一跑了之”。另一方面,裝修市場的監管還有許多漏洞,個別執法部門和互聯網平臺存在敷衍了事、消極不作為的問題。同時,許多急于裝修的家庭在選擇裝修公司時缺乏辨別好壞優劣的知識和能力,易于被人忽悠。
因此,應當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多措并舉整治裝修市場混亂現象。首先,要大力開展誠信和法治教育,使從事裝修的企業牢固樹立契約觀念,視合同為法律,視信譽為生命,把客戶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執法部門和相關互聯網平臺要切實負起責任,敢于擔當作為,對信譽不佳、經營不善的裝修公司強化督促檢查,并對公眾及時做好預警和提醒。再者,公眾在選擇裝修公司時也要貨比三家、謹慎從事、掌握相關知識、提高分辨能力,以防落入陷阱之中。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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