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它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譽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完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等級,規格,主要規格,生產日期,有 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 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財產損害的,享有依然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的沙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的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 批評,建義。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則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報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的明確的警示,并說明的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貸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需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實際質量相等。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它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生、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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