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法規知識
第一節 法律的基本知識
法律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它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中,逐漸形成并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一、法律的分類
根據法的來源不同,劃分法的形式,作為礻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法律來源主要為:
1)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先法。
2)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個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規章。
4)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即省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省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即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和法規。
7)經濟特區特定的法規。
8)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規等。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由于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的等級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出現層級的區別。例如憲法是根本大法,而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只能在與經濟特區發生關系的問題上才有可能起作用。
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同類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組成的法律部門而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即部門法體系。根據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結構情況分布如下: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軍事法,環境法,刑法,訴訟程序法。
二、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實施,都是由統治階級掌握和參與的,當然法律就反映他們的意志,維護他們的利益。并且,法律反映和維護的是作為統治階級整體的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所以對于統治階級內部個別分子的違反法律的行j為,統治階級也是予以制裁的。階級性是法律的一個根本屬性,是產生于一定性質的生產關系,屬于特定社會的上層建筑之一,為一定階級服務的屬性。
法律不是人們主觀臆造的產物,而是根源于社會物質的生產關系,是為滿足經濟關系本身的要求所產生的。所以,可以這么講,法律彳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形式,社會關系就是法律的內容。
在世界上,同一個階級掌權,經濟關系或物質生活關系相同或相似的國家、地區,它的法律也有許多的不同,這是由于政治、哲學、文學、藝術、宗教、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等上層建筑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包括地理環境這些因素影響而造成的。
三、法律的特征
我們可以把法律看做是一種概括、普通、嚴謹的行為規范。它之所以區別于其他規范(例如宗教規范、禮儀規范、道德規范),是因為法律具有鮮明的固有特征,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的行為規范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模式,它的對象是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不是針對特定的人或僅適用一次。
法律的普遍性(又稱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樣情況同樣對待”。
法律的嚴謹性是指法律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法律規范,在一個法律中大量出現的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所組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行為模式有三種情況:授權性規范—可以這樣行為;命令性規范—必須這樣行為;禁止性規范——不許這樣行為。法律后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后果有兩種情況:守法后果—一合法、有效、保護及獎勵;違法后果一非法、無效、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可的行為規范
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所以它代表的是國家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3.法律是國家確認的權利和義務的彳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于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所以,法律規范有國家強制性。
四、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社會發生的影響。國家制定法律就是為了利用法律對社會造成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影響。法律的作用有法律的規范作用和法律的社會作用兩個方面。
1.法律的規范作用
法律的規范作用,是指法律規范能調整人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指引作用。指法律規范對于人們的行為的一種指導和引領作用。
(2)教育作用。法律通過對守法行為的承認、保護甚至獎勵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為示范;對于那些行為的不承認、制裁的違法后果,作為反面典型。教育其他社會成員,從而達到預防違法犯法的效果。
(3)評價作用。指法律作為一種對于人們]行為的評價標準或者尺度的作用。
(4)預測作用。指法律具有對于人們之間將要如何行為能夠進行預測和估計的作用
(5)強制作用。指法律具有制裁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
2.法律的社會作用
法律的社會作用,是法律在階級性本質上所起的作用,即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規范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五、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法律之間的關系
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有密切的關系,它們們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
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在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中具有主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法律貫穿了社會主義社會性質的精神,可以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品質和高尚的情操,以法律的規范作用培養人們遵守道德規范的責任感。
另一方面,社會主義道德是健全法制、厲行法治的重要因素。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必然要考慮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和道德要求,把社會主義道德精神滲透在法律規范中,同時,社會主義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進人們守法的自覺性,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格、嚴肅執行。
在進行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在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時,既要重視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更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的作用。
第二節 相關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節選)(GB50016-2006)
1.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⑤廠房;
⑥倉庫;
⑦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⑧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⑨可燃材料堆場;
⑩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2.建筑層數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住宅頂部為2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1的規定。
注: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頂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在二級時火等級的建筑中,而積不超過100m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燒體。
5.住宅建筑構件的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的規定執行。
5.12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當房間隔墻采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5.13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 h和1.00h。
5.1.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級耐火等級住宅的樓板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樓板時,該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1.6 三級耐火等級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頂,應采用不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難燃燒體:
1 醫院、療養院、中小學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
2 3層及3層以上建筑中的門廳、走道。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級;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9當多層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其建筑面積之和大于本規范第5.1.7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5.1.10建筑物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注: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聞積嗎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1 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中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5.3條的規定;
3 中庭應按規范第9章的規定設置排燃設施。
5.1.1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5.3條的規定。
5.1.12 地上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內或多層建筑的首層;
2 按本規范第8、9、11章的規定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
5.1.13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一層以下;
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 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建筑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時,共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2000 m2;
4 應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 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2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安全疏散;
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外,其兩側的墻應為實休防火墻,且在局部連通處的墻上應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白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5.1.15 當歌妍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必須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問的疏散門全最近交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9m。當必須布置在建筑物內首二層或三層以外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人凵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人于200m2,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O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 應按本規范第9章沒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5.2.1 民川建筑之問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1的規定,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1.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外墻為防火增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時火等級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問距可不限。
2.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丁二級、屋頂不設置天窗、厔頂承重構件及屋而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
3.相鄰的兩座廷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丁級,相鄰較高一而外墻的廾口部位設置甲繳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汔》CB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本規范第7.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
4.相鄰兩座建筑物.當相鄰外墻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聞外墻上未設置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于等于該外墻畝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派少25%。
5.耐火等級低于四繳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級可按丌級確定;以木砫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體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6.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此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5.2.2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小于等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可按木規范第5.2.1條的規定執行。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其他變電所、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人于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和丁類廠房的規定執行。10kV以下的箱式變壓器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 m。
5.2.3 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住宅或辦公樓,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的總和小于等丁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民用建筑的安個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丁5m。
5.3.2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丁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日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川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規定的2、3層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共他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1,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趕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稊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而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僂梯應采川坌內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人封閉樓梯問)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層的商片等人員密集的公共筑;
4 設置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超過2層的建筑;
5 超過5層的其他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仝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屮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個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個安個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丁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的房間。
5.3.9 剛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
5.3.1 居住建筑單元任層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戶的戶門至安仝出|的距離大于15m時,該建筑單元每層安仝出∏不應少于2個。當通廊式卡住宅類片住建筑超過表5.3.11規定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居住建筑的樓梯間設冒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2層時應設封閉樓梯間;當廣門采川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2 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6層或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m2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廣門或通向疏散走道、樓梯間的門、窗為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當住宅中的電梯井與疏散樓梯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當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應設置電梯候梯廳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和房問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仝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平面上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1個通問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筑面積小于等」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間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5 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室),當地下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上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本規范第74.4條的規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的規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2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寸,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m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3.13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5.3.1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范第7412條的規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注:1.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全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
2.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仝出口的最大距離川按本表增加5m。
3.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且離可按木表和本表注1的規定增加25%。
4.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戶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5.3.16 劇院、電影院、禮堂、休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丁0.6m的凈寬度計算,且不應小于1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問的座位數:劇院、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增加1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1的規定計算確定;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總寬度,應按表5.3.16-2的規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注:表5.3.16-2中較大座位數檔次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較小座位數檔次接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寬度。
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統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人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3.17-1的規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筧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當人員密集的廳、室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m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4 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1人/m2計算確定;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0.5人/m2計算確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于70%。疏散人數的換算系數可按表5.3.17-2確定。
5.3.18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冒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汝置輔助統散逃生設施。
5.4 其他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宜獨立建造。當確冇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5.4.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然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平地下建筑(室)內;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
3 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 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有關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 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本規范第10章的有關規定。
5.4.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
2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 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5.4.4 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 供鍋爐及柴油發電機使用的柴油等液體燃料儲罐,其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3.4節或第4.2節的有關規定。
5.4.5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設置在民用建筑內。
5.4.6 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2 其他功能場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防火設計,應分別按照本規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層數確定應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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