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房地產市場興盛發展的配套行業,家庭裝飾裝修市場近年來發展迅速,訴至法院的家裝類糾紛也隨之增多。而裝飾裝修合同中的結算條款,除在格式條款中進行約定外,經常還會手寫另行約定,因此會出現合同雙方對于裝修結算標準前后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確定裝修價款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糾紛:雙方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對于裝修價款的結算前后存在不同約定。先是約定總價款為人民幣58208元,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項目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總價款的5%,合同簽訂生效后,如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相應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后又再手寫部分約定,所有項目按實際價格結算,竣工結算總價款允許上下增減幅度超過總價款(預算價)的5%。業主主張應嚴格按照合同所附工程預算書的報價結算,裝修公司則主張應按照實際價格結算。
法院認為,在合同前后約定結算標準相互沖突的情況下,在后的手寫約定具有優先效力,即雙方之間的裝修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合同所附工程預算書僅具有參考意義。業主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基于自身對合同的理解,要求嚴格按照工程預算書的報價執行,實際有悖于合同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從該條文可以看出,結算條款作為裝飾裝修合同的必要條款,系合同雙方確定裝修價款、進行結算的依據,雙方應在充分溝通、磋商的基礎上確定結算條款。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根據該條款的精神,在理解合同條款時,除從文義本身解釋外,往往還需將合同各個條款作為統一整體作相互解釋,方能確定條款的正確意思,達到行為人意思表示的真實目的。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據此,在同一份合同中,如果針對同一事項同時存在印刷條款與手寫條款,且這些條款彼此相互矛盾,應當認為手寫條款系在后形成,應優先適用。
裝修價款的確定系裝飾裝修合同的重要內容,涉及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業主及裝修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均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系由裝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當合同中出現手寫條款時,會推定該條款系雙方在格式條款的基礎上另行商定,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具有優先效力。
因此,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著重審查手寫部分,以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作者:王力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來源:法治日報 本文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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