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昌市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江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23日
江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住建部51號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細則。特殊建設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對第十二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定負責;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設區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設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消防設計技術審查。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制度,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申請應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消防驗收意見書以及備案憑證以電子證照方式發放,并通過系統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組織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次的職業培訓。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責任主體單位,應積極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次專業技術培訓。
第八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并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九條 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從業人員按住建部51號令第二章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窗口(網上申報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審批服務窗口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
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他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或者報告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細則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聯合圖審的,審查機構應按照中小型工程施工圖文件七個工作日、大型工程施工圖文件十個工作日的時限完成技術審查工作(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完善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五條 具有第十二條情形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特殊消防設計有關申請材料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收到特殊消防設計有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建設工程消防查驗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查驗,并制定具體的查驗方案。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消防查驗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作為竣工驗收報告附件。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性能進行抽樣測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和抽查
第二十七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窗口(網上申報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備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實施,并在出具備案憑證時隨機確定。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為50%;
(二)高層住宅、辦公、廠房、倉庫的抽查比例為20%;
(三)其他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為10%;
(四)下列建設工程抽查比例為100%:
1、未依法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經責令改正后申報備案的建設工程;
2、經查實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建設工程。
各設區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根據火災危險性不同分類細化抽查比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為抽查對象的建設工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并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及當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鼓勵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資料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設區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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