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房屋裝修工作多年的王兵(化名)在一次裝修過程中不慎從4樓墜落身亡,其家屬將承包該裝修項目的某建筑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123萬余元。那么,在這起案件中,建筑裝飾公司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男子施工時墜亡,家屬狀告裝飾公司索賠
一名同在裝修房屋內的施工人員在公安機關描述,事發當天,王兵使用一個簡易吊重器吊裝水泥黃沙,樓下把水泥黃沙固定在一個鐵鉤上面,然后樓上啟動電機起吊。吊重器固定在房間的一扇窗戶邊上,機器吃重基本靠屋子里面固定天花板上的一根鐵棍。王兵站在窗戶邊正在吊裝,吊機突然不穩,王兵試圖固定住,隨后就連人帶著吊機一起墜落至樓下。
王兵的家屬將承包該裝修項目的某建筑裝飾公司起訴到昆山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123萬余元。家屬在訴狀中表示,王兵在為被告公司承包的昆山某小區一住宅提供裝修的勞務過程中不幸身亡,該公司作為雇主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該公司則認為,雙方之間是因房屋裝修工程發包而建立的承攬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簽訂有合作協議,協議明確約定了工程所需人員由乙方也就是王兵自行組織,獨立施工,且現場管理也由王兵負責,工程完工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支付工程款。該公司認為,自己對于王兵及其雇員均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支配及管理的權利,雙方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王兵作為承攬人,在施工作業時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系承攬合同關系,公司承擔30%責任
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兵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實,該公司將昆山市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交由王兵裝修,裝修結束后由雙方進行結算,雙方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不符合雇傭關系中最重要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特征。根據家庭裝修的特征,法院認定王兵與該公司系承攬合同關系,被告公司系定作人、王兵系承攬人。
法院認為,王兵在使用簡易電動裝置將樓下的黃沙水泥吊至4樓房屋內的過程中,因裝置原因從4樓摔下死亡,該操作方式極具危險性。同時被告公司對工地疏于管理,放任王兵通過危險的方式運輸裝修材料,具有不作為的指示過失,王兵自身過錯較大,應自擔大部分的責任,酌情認定由該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終,昆山法院判決由該公司賠償王兵家屬所有損失118萬余元的30%,即35萬余元。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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