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陳設委”)規范行業,凝聚力量,交流學習的作用,根據《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陳設委是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以下簡稱“省室協”)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省室協領導下開展活動,具體工作由省室協秘書處負責協調。
省陳設委的設立、注銷或更名由省室協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條 省陳設委是由全省(含在外地工作的江西籍)從事陳設、文化藝術專業的科研、教學、生產、施工、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非營利性專業組織機構。
第四條 省陳設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圍繞“服務、協調、自律”職能,匯集行業智慧與資源,建設調研和交流平臺,促進陳設藝術學術研究,提升陳設藝術水平,推進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加強對從事陳設藝術行業人員的規范管理、資格認證和行業要求、標準的制定,推動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的研發與應用;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推動我省陳設藝術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第五條 省陳設委五年一屆,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秘書長可連任一屆(但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六條 省陳設委應組建不少于7人的領導機構,且人員范圍應涵蓋陳設、文化藝術各相關產業。
第七條 省陳設委成立啟動經費由掛牌單位自籌,掛牌單位需提供省陳設委辦公場地,履行職責發生的經費由省陳設委自行承擔。
第八條 省陳設委不具有獨立財務,所收入會費款、贊助費款等必須進省室協賬戶(出具正規發票),省室協另按需求返還省陳設委作為工作經費。
第九條 省陳設委開展工作,應當堅持協商、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職責與構成
第十條 省陳設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以推動我省陳設藝術行業創新發展為宗旨,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
(二)對陳設藝術行業進行調查研究,反映行業的訴求,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發展規劃和立法等方面提供行業依據。
(三)開展行業自律工作,組織制定相關行規行約,協調、規范企業及從業人員行為, 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
(四)定期組織全省會員進行學術交流,為會員提供交流、分享、學習、研討機會,及時宣傳發布最新信息;組織行業內評比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參加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高我省陳設藝術設計整體水平。
(五)加強與國內外行業之間的聯系,組織開展省內外交流與合作,協助企業及委員拓展國外市場。
(六)省室協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陳設委委員應當符合自愿性、專業性和代表性要求。
自愿性是指委員能夠關心行業發展,支持并積極參與省陳設委工作。
專業性是指委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資歷。
代表性是指委員所在單位在類別、區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第十二條 省陳設委設主任委員一名,執行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
第十三條 省陳設委可以根據需要聘任顧問。
第十四條 省陳設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承擔專項工作。工作小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定。
第三章 委員的職責與任免
第十五條 擔任省陳設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章程》;
(二)關心陳設藝術行業發展,熱心省陳設委工作,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省陳設委活動;
(三)具有較高的陳設藝術水平和豐富的從業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聲譽;
(五)省室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省陳設委主任委員(含執行主任委員)、省陳設委秘書長由省室協理事長(會長)提名,經省室協常務理事會通過后聘任;省陳設委顧問、副主任委員由省陳設委主任委員提名,經省陳設委全體會議通過后,報省室協辦公室備案,由省陳設委委員主任委員聘任。
省陳設委委員和顧問的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屆滿。
第十七條 省陳設委委員應當參加省陳設委的活動,完成省陳設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八條 省陳設委主任委員(執行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與主持省陳設委會議;
(二)受省室協授權,代表省陳設委簽署有關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動實施省陳設委工作計劃;
(四)向省室協理事會報告省陳設委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省陳設委副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員交辦的任務;
(二)參加主任委員會議,經主任委員授權召集與主持省陳設委會議;
(三)其他應當由副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條 省陳設委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印章的領用及日常聯絡、協調工作;
(二)籌備省陳設委會議;
(三)起草省陳設委文件;
(四)撰寫省陳設委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應當由秘書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省陳設委實行激勵與退出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激勵:
(一)積極支持省陳設委工作,熱心參與省陳設委活動,省陳設委主任提名推薦進入省陳設委領導層;
(二)向中室協推薦中省陳設委委員,應優先從積極支持、參與省陳設委活動的委員中選拔;
(三)省陳設委向社會推介宣傳,應優先考慮對省陳設委工作及活動支持的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省陳設委委員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省陳設委活動,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視為自行退出省陳設委;
(二)擔任省陳設委領導的委員,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省陳設委活動,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視為自行降低省陳設委委員層級。
(三)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省室協紀律處分的,應當責令退出省陳設委。
省陳設委在處理發生前述事由的,應當在十日內向省室協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陳設委主任委員退出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室協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主任委員以下的委員主動退出省陳設委,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主任委員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以上的委員由省室協理事會解聘,副主任委員以下委員由省室協辦公室解聘。
第二十四條 省室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會員單位中增補陳設藝術委員,從支持省陳設委工作的委員中增補副秘書長及副主任委員,經主任委員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聘任。
增補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含副秘書長)的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四章 工作規則
第二十五條 省陳設委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重點、時間進度和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省陳設委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即:“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省陳設委每年至少應當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況的,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省陳設委主任委員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員可以提議召開全體會議。
第二十八條 省陳設委每年至少應當召開兩次主任委員會議,出席會議的正、副主任委員人數不得低于應出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條 經主任委員提議或秘書處建議,省陳設委可以召開專題會議。
第三十條 省陳設委召開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專題會議,由省室協秘書處與省陳設委秘書長共同擬定會議方案,報主任委員同意。
省陳設委工作小組自行召開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將會議方案告知主任委員和省室協秘書處。
第三十一條 省陳設委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表決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二條 省陳設委會議應當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或報告,交省陳設委主任委員審核后,報送省室協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陳設委應當將省陳設委的會議材料和工作文件交省室協秘書處整理、歸檔和保管。
第三十四條 省陳設委應當每年向省室協理事會進行年度工作報告。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五條 省陳設委委員參加省陳設委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廉潔自律,不得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六條 省陳設委委員不得擅自以省陳設委或省陳設委職務的名義對外進行與省陳設委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省陳設委委員未經授權,不得以省陳設委或省陳設委職務的名義對外發表言論。 需要對外發表言論的,應當經陳設委主任批準并遵守省室協相關要求。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省陳設委可以根據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工作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省室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室協辦公室負責解釋。